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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物品管理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05-06

 

一、本规定危险物品是指具有易燃、易爆、腐蚀、毒害、放射性等性质,在贮存、领取、使用过程中能引起人身伤亡、财产经济受到损失的物品。

二、危险物品只能贮存在按规定专门设置的危险品仓库,并有明显标识、警告、提示,不准任意存放。危险品仓库的设立及地址的选择必须先征得保卫处的许可并办理有关法律手续,然后按有关安全规定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经审验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三、保管、领取、使用危险物品的工作人员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危险物品的性能和操作规程,在进入工作之前,必须进行必要的技术训练和安全教育,并将情况报保卫处审定备案。

四、领用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制定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安全岗位责任制。其主管单位的治安保卫责任人要十分重视危险物品的安全工作,并指定有关安全责任人。

五、领取危险物品应当先写出报告(报告中注明物品名称、纯度、数量、使用人、用途等),经物品的主管单位领导批准,报保卫处备案,然后按批准的物品数量到仓库领取。

六、使用危险物品时,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领取数量不得超过工作需要量,剩余的要当日及时退回仓库。领取退回过程应当办理文字签收手续。使用危险物品的单位,临时存放危险物品时,要选择安全可靠的地方单独存放,并指定专人负责。

七、危险物品仓库的管理必须做到:1、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做到帐目清楚,帐目相符;2、库房内储存的危险品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3、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它活动;4、要求完善完备防盗设施和措施。发现危险物品丢失、被盗或安全事故隐患时,应及时报告保卫处和有关部门。

八、需购买、运输危险品的单位,应写出申请报告经主管部门批准,由保卫处审查同意,到公安部门办理有关证件,凭证购买、运输。

九、违反本规定而发生问题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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